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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应细化“公共利益”
引用本文:唐忠民.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应细化“公共利益”[J].法学,2010(3).
作者姓名:唐忠民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地方政府与城市房屋拆迁利益攸关,地方政府实际上是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中人。在我国现行权力配置格局和法律制度下,法院也承担不了充当公共利益判断主体的重任。因此,由全国人大立法或中央政府制定行政法规,采用列举方式具体界定公共利益,是克服公共利益虚置的唯一可行方式。公共利益具有宽泛性、发展性、主观性、层次性,给列举式立法带来了困难,但并不构成列举式立法界定公共利益不可克服的障碍。公共利益的列举立法方式宜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

关 键 词:拆迁条例  修改  公共利益  列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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