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刑事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的运用——兼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作者姓名:吴常青  王彪
作者单位:1.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2. 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400031
摘    要: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既可作为弹劾证据也可作为实质证据使用。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比,美国法严格限制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作为实质证据使用,并为其作为弹劾证据使用设立详细的规则。我国《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的适用有所涉及,但仅限实质性用途。实践中,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的运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通常是在主询问中以先前不一致陈述弹劾己方证人和法官更容易采信先前不一致陈述。我国应借鉴域外经验从先前不一致陈述弹劾和实质用途两方面来构建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的运用规则。

关 键 词:先前不一致陈述  实质证据  弹劾证据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