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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销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指示
引用本文:邵式平.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销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指示[J].江西政报,1954(2).
作者姓名:邵式平
摘    要:关于发行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条例,已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九日以命令公布。这次公债的发行,正如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指示中所指出的:「一九五四年是我国在过渡时期为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而实行的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第二年,完成这一年度的计划,是关系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一件大事,全国人民必将十分关怀和积极努力。但经济建设所需资金,数目较巨,必须从各方面筹集,始能有所保证。除国营企业收入和各项税收外,动员全国人民,以其一部分多余的和可能节约的资金,认购公债,支持国家的建设,不仅在经济上是筹集社会主义工业化所需资金的重要的和经常的方法之一,而且在政治上也是一种爱国主义的表现」。所以这个工作是具有极其伟大的政治意义的。完成今年的经济建设公债的推销工作的条件是极为有利的,全省经过四年来经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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