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数十年的西方独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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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丑闻反思中演进
独董制度迅速发展,被誉为一场现代革命,既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又是对法律框架的重塑.
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意味着独董正式诞生.依据这部法律,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投资公司股东和包括大部分独董在内的董事会,对投资公司顾问和承销合同进行批准或更新.
美国公司实行单层制模式,没有专门负责监督职能的监事会设置,董事会同时身兼管理和监督的职能.独董在美国公司中的角色,类似于监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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