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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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志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界分[J].法治研究,2016(1):5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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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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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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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基金,上海市法学会2015年理论法学研究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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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最早是由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但是,该法以及1982年宪法中均未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67条、第68条对此做了界定.但是,由于《立法法》(2000年)第67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项”在内涵上的模糊性以及其相较于《立法法》(2000年)第68条所规定事项的主体地位,《立法法》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努力难以取得实际成效.学界对“特别重大事项”的内涵、性质以及界定其范围的必要性等问题的理解不甚相同,各地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方式、界定“特别重大事项”的方式也迥然相异.对“特别重大事项”的来源、性质以及界分“特别重大事项”范围的主体需要明确,对界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方式及路径也需要作出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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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权限 特别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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