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6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一名词在媒体上出现的频率再度增高.广东省社会组织提起的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湖北省跨行政区域受理的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达成和解;湖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和解;为破除地方保护,云南省高院将试点环境公益诉讼跨区域管辖……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意见,要求各地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这一系列的新动向足够令人振奋并对未来抱有期待.那么,在过去的近一年半时间里,环保法赋予社会组织的这项权利,在各地的落地情况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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