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应当删除——以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应否入罪为切入点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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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志祥 柯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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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2.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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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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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犯罪圈予以规制.至于认为将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观点,则明显片面地理解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将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存在着诸多问题.删除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是理想的方案.严密腐败犯罪的法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备受冷落,而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则应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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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礼金 感情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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