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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评析——围绕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展开
引用本文:黄涧秋.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评析——围绕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展开[J].法治研究,2016(5):112-122.
作者姓名:黄涧秋
作者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75条修正了我国行政诉讼上诉判关系的不一致性,确认无效判决的效力和撤销判决并没有区别,法院应当严格地按照其条文含义遵循诉判一致原则.重大和明显违法作为两种司法审查的标准叠加适用: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确认无效诉讼受到《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协议也不例外.将来,我国应当确立修正的无起诉期限制度,突破最长期限的约束.在我国行政实体法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一般制度之前,确认无效诉讼的功能定位只能限定在拓宽救济途径的视域之内.

关 键 词:确认无效  诉判一致  审查标准  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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