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评析——围绕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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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涧秋.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适用评析——围绕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展开[J].法治研究,2016(5):11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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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涧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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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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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法》第75条修正了我国行政诉讼上诉判关系的不一致性,确认无效判决的效力和撤销判决并没有区别,法院应当严格地按照其条文含义遵循诉判一致原则.重大和明显违法作为两种司法审查的标准叠加适用: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确认无效诉讼受到《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协议也不例外.将来,我国应当确立修正的无起诉期限制度,突破最长期限的约束.在我国行政实体法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一般制度之前,确认无效诉讼的功能定位只能限定在拓宽救济途径的视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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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确认无效 诉判一致 审查标准 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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