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作义犯的是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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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伯荣 天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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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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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们认为:张作义一案只能定抢劫罪。理由如下: 第一,盗窃罪的主要特征是,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是盗窃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此案中,罪犯张作义是当着刘氏的面,并在刘再三央求“别拿走东西”的情况下,“拿”走财物的。仅此一点,足以说明张的行为不是“秘密盗窃”,故不构成盗窃罪。当然,必须承认,在刘氏发现之前,张的行为确系盗窃,但是,当刘氏发现了张在行窃,而张并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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