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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议中不作为竞合时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存在过剩投票的场合为中心
引用本文:毛乃纯.集体决议中不作为竞合时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存在过剩投票的场合为中心[J].法学,2022(4):64-77.
作者姓名:毛乃纯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7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ZZJH-5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当经过集体决议产生以不履行义务为内容的不法决议并由此造成损害结果时,可以认为该损害结果是由赞成不法议案的数个表决者的不作为竞合造成的。对于这类案件,判例和通说通常是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无法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且表决结果中存在过剩投票的场合,就需要对每个表决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个别认定。此时,根据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将会得出任何一个表决者的合义务表决行为都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因而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当结论。鉴于该场合的原因行为具有多数性、独立性、非充分性和必要性等特征,应当根据重叠因果关系说肯定各表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中,共同犯罪认定路径是首选,个别认定路径处于补充地位,而且必须坚持以事实为基础的认定原则。

关 键 词:集体决议  不作为竞合  结果回避可能性  重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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