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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论的两个误区
摘    要:第一,没有把所有制性质与所有制形式区分开来。从性质上分析所有制,只能概括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不可能抽象出第三种形态,即既不是公有,也不是私有;或者既是公有,又是私有的所有制。在不作性质分析的条件下,把两种性质的多种所有制具体形式及其共处形式,笼统地称作“混合所有制”。撇开性质上的只能转化而不可能混合不说,就是各种具体形式的所有制的相互联系与合作,也只是一种所有制形式的混合,而不是形成了什么新的性质的“混合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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