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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适用实施问题研究
摘 要: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的诚信原则,作为理念,当然适合使用于所有诉讼主体的所有诉讼(程序性)行为;但作为裁判依据,却只能适用于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不能用来惩戒法院和法官。对法官失信行为的惩戒,只能适用法官法的规定另案予以处理。民事上诉和再审,不能仅以法官失信为由,直接适用诚信原则来撤销或纠正原来的裁判。民诉法诚信原则的适用,必须让位于具体的程序规则或硬性规定,否则就会躲入一般条款。正确理解和适用民诉法诚信原则,是其得以实施的前提,否则就会使其处于要么没用、要么滥用的境地。
关 键 词:
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
裁判依据
适用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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