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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摘    要: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8]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4%以上。沈阳市提高3%以上,大连市提高2.5%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市提高4.5%以上,辽阳、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5.5%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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