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内外法学界对于法的本质问题,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竟至成为法学理论研究领域的一桩公案。在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理论诞生以前,国内外法学者已经对法的本质有过形形色色的解说,但这些解说不是从历史的、唯物的、辩证的角度全面审视法的本质,都没有跳出唯心主义的窠臼。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跳出了这一理论怪圈,抓住了隐藏在法律现象背后的内在规律性,超越了一切唯心主义者和机械唯物主义者对法本质的认识,达到了一个全新的理论高度。但是国内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解读存在很大缺陷,误读了经典著作的本意,需要对经典著作重新解读,构建一种新的更有理论说服力和实践解释力的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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