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诉讼之本──微软诉亚都软件著权侵权案代理侧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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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敬斌.证据是诉讼之本──微软诉亚都软件著权侵权案代理侧记[J].中国司法,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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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敬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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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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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3月,美国微软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亚都科技集团非法使用、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侵害了其软件著作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市场损失人民币150万元等。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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