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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摘    要:(2005年12月18日中华人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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