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视居住的修改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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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令旗.浅谈监视居住的修改与完善[J].中国检察官,2002(5):5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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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令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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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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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该条文规定,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完全相同,法律对其根本未作任何区别,导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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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 判处 强制措施 适用 拘役 限制人身自由 管制 规定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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