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与推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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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兴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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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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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活动是通过推理而完成的,在某种意义上 甚至可以说,司法活动本身就是推理活动。大陆法 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存在重大差别,其推理方式也有 所不同。大陆法系实行的是成文法,因而其主导的 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也就是所谓司法三段论。而 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判例法,在实行判例法的司法活 动中,其推理又是采用何种方法呢?这是一个不甚 了然的问题。美国学者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的 《普通法的本质》(张曙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 版)一书对我理解这个问题给予了重要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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