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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从人民与人大的法权关系谈起
引用本文:郭道晖.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从人民与人大的法权关系谈起[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2).
作者姓名:郭道晖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杂志社
摘    要:在我国,人民和人大都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原始所有者,人大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人民是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主体,人大是第二个层次的主体,它要对人民负责。人民的权力只能通过代表人民、为了人民的统治阶级中的少数人来实际地掌握与行使。人民为了“保护自己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遏制权力的扩张与腐败,保证国家权力运行的人民意志性,就不仅要以“权利制衡权力”,而且还必须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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