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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当事人能否成为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主体北大核心
作者姓名:薛英泰杨旦
作者单位:1.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简介2008年初,卫某投资人民币900万元入股蔡某实际控制的南京某公司,参与公司经营,双方约定卫某有权随时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2011年底,在发现公司经营不善后,卫某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遭到蔡某拒绝,卫某遂起诉至原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该案经一、二审审理,原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卫某的诉求,判决公司向卫某支付股权回购款900万元及利息,并查封了该公司的核心资产。

关 键 词:帮助伪造证据罪  犯罪主体  当事人  中级人民法院  股权回购  2008年  南京市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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