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分开、租税分流———农村房屋流转的途径与办法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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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华富. 房地分开、租税分流———农村房屋流转的途径与办法初探[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09, 0(5): 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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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华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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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四川成都61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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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房屋不是商品,但可以转化为商品并上市交易。农民拥有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但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椒;农民买卖自己的房屋,并不能买卖属于集体的土地。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应该实行“房地分开”;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购买农村旁屋,但除了支付房屋价格以外,还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租,地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城乡资产融合,城乡房屋同地同房同质同价,政窬在整个城乡房屋的开发环节、持有环节、交易环节都能收取税放,这种税放收入量大、稳定,应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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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房屋 商品 地租 税收 |
Separating Building and Land and dividing Land and Tax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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