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家赔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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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猛.浅论国家赔偿程序[J].法制与社会,2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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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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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10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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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我国立法只确认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我国的刑事赔偿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最终解决的。行政赔偿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押在引起行政赔偿程序发生的方式上,允许两种方式——“单独式”和“一并式”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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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程 先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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