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法治精神视域下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一)传统人文思想中缺乏理性精神 我国传统的人文精神重心性而非知性、重意志而非理性、重内在德性轻外在范式,凡此种种,导致我国人文思想中理性精神的缺乏,而这是通往法治的极大障碍。封建统治经验的核心智慧就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牧民政策和“实其腹,空其心”的愚民政策,既缺乏尊重公民自主选择的传统,也缺乏培养公民自主意识的制度机制。建国后引入苏联版的社会主义,搞计划经济,片面地追求实质社会正义的极端做法进一步窒息了私人自主选择的空间。所有这些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老百姓“可以乐成,不可以虑始”的淡薄心态和“有事找政府”的依赖心理。由于公民意识成长土壤的缺乏、公民意识启蒙的狭隘和肤浅以及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规则、权利、司法终局等观念扎根不深,缺乏法治价值、原则和制度的理性思考。法律制度只是法治的正式制度要素,而以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公民意识则是法治的非正式制度要素,只有二者的契合,才能使具有理性主义精神的现代法治得以呈现内在自觉、动态整合的总体性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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