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与从新:刑事再审之程序法适用论 |
| |
作者姓名: | 宋志军 |
| |
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刑事司法的社会伦理环境研究”(12YJA820060)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刑事诉讼法历经两次修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其在再审案件中适用的从新与从旧问题。厘清程序法从新与溯及力的关系及其内涵,可以划清刑事再审中新旧程序法的适用界限。刑事诉讼法不但对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和已决案件无溯及力,而且还应严格限制再审中程序法从新适用的范围。刑事再审以适用原审时的程序法为原则,即技术性的诉讼行为规范、实体性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的认定及排除等程序事项应适用旧法;以适用再审时的程序法为例外,即管理性的程序事项、法庭审理程序事项、程序性证据规则等程序事项可适用新法。
|
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法效力 程序法从新 实体性证据规则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