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民法通则对法人的规定 |
| |
引用本文: | 高实.谈谈民法通则对法人的规定[J].人民司法,1986(8). |
| |
作者姓名: | 高实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对法人的性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条件、成立、变更、终止事项,法人的分类以及法人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法人作为民事活动的重要主体的法律地位。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我国的一切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交换、分配等都由国家统一安排、直接管理,使经济组织只是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或下属单位,不能成为独立的生产者和经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