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 |
| |
作者姓名: | 陈永生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5CFX020) |
| |
摘 要: | 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违法减刑、假释问题非常严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践中,法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完全采用秘密、书面方式,这种方式既不利于法院审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发达国家,决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通常都必须举行言词审理或听证,必须听取检察机关、被害人、被判刑人等的意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也有必要改造为一种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刑人与检察机关、被害人进行对审辩论、法官居中裁决的言词审理程序。
|
关 键 词: | 减刑 假释程序 书面方式 言词审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