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倒闭后债务清偿问题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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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日华.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倒闭后债务清偿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学评论,19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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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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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开办的公司倒闭后,其遗留的债务应如何清偿,这既是一个民法理论问题,也是目前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实践经常遇到的一个难题。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198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第二点中指出:“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该分支企业实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负债务应由分支企业自己负责清偿;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如果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是公司,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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