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波一案的辩护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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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雪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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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法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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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判长、审判员:请您当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我以李波辩护律师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接受本案辩护任务后,我认真地、逐条逐句,甚至逐字地详细研究了介绍本案的材料:远东公司的汽车销售风波》。并在此基础上作了仔细的调查,查阅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李波,访问了一些知情人,特别是庭审调查,本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的性质不是贪污罪,也不是诈骗罪,不可二罪并罚,而是无罪。其根据为:一、被告人李波将应予入帐作单位收入的5万元、至检察机关立案时仍未入帐,是有理由的。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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