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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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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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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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它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是对债权人的积极保护,弥补了债法固有救济方式的不足。但代位权制度对债的相对性原则仅仅是突破而绝非否定,这就涉及到突破的限度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问题。本文从代位权制度的形成及其根源出发,在分析债的相对性原则与代位权制度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对我国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的规定作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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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人代位权 债的相对性原则 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 |
文章编号: | 1009-7759(2004)03-0001-05 |
修稿时间: | 2004-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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