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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2号
摘    要:为适应基金管理公司国际化业务发展的需要,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CEPA补4)有关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关 键 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  内地与香港  公司组织形式  投资基金管理  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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