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交通肇事犯罪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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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涛.水路交通肇事犯罪初探[J].人民检察,2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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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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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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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水路交通肇事犯罪与道路交通肇事犯罪, 虽然都属于交通肇事犯罪,但两者有不同的特性。目前,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肇事犯罪的特性制定,不能完全适用干水路交通肇事犯罪。因此,水路交通肇事犯罪的犯罪主体要区分驾驶部与轮机部船员等,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应将“人员失踪”引入定罪量刑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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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路交通肇事 犯罪主体 定罪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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