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给予“服务设计创新”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已有学者发现了普遍存在的“险种抄袭”现象给保险业的创新和发展所带来的弊病①。一个新险种问世时,经过了一系列复杂的市场调查、费率经算等,拟定出的保险条款却可以被所有的竞争对手无偿使用,这大大降低了保险企业进行险种创新的动力。事实上,这绝非保险业独有的问题。在产品制造业中,创造出新产品可以获得专利权,或是将生产方法保密而取得一定条件下的垄断权,收回开发成本并取得利润。但创造出新服务却无法得到任何一种形式的独占权。一种新兴眼务商品一经问世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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