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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作者姓名:刘焕清  辛伯庆
摘    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农村乡镇企业转制工作的逐步深入,对于什么样的形式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范畴,转制以后的乡镇企业是否仍然属于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们在观念上、认识上还要有一个新的统一过程.近年来在乡镇企业转制过程中,除了一部分集体资产存量极少的“小、微、亏”企业通过拍卖转为私营企业外,绝大多数是通过先售后股或者存量转股及集股合办的形式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其中,一类是集体占有一定的股份,经营者与生产者分别各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成为一种“公私合营”式的以股份占有量分配企业利润的股份合作制形式.另一类是集体抽出原有资产,由经营者和生产者按一定比例自愿认购,由全体职工按不同的认购占有量共同占有的“民有民营”式的股份合作制形式.对前一类集体占有一定份额的股份合作制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人们尚容易理解,但对后一类纯粹由企业职工共同占有的股份合作制同样具有集体所有制的成份,就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探讨,以求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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