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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协议管辖限制条件的合理性问题——以协议管辖的级别管辖限制条件为视角
作者姓名:王吉文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13
摘    要:我国立法对涉外协议管辖制度规定了级别管辖的限制条件,要求涉外案件当事人对我国法院的选择不得违反我国的级别管辖。这种立法规定实际上是对我国法院管辖权的自我限制,也不符合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日益宽松的态度。要求当事人对我国有关级别管辖规定有清楚的认识并不合理。而且,我国立法规定与2005年海牙公约的要求也不一致。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表明我国有关涉外协议管辖的级别管辖限制条件是不合理的。

关 键 词:协议管辖  级别管辖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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