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研究
作者姓名:陈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2488
摘    要:对直接提供作品行为和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加以区分,是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规则的必要理论前提.在此基础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个基本类型,分别对应民事责任体系中的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在间接责任的认定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认定尤为复杂和关键.应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主观过错认定的基本前提,同时以“通知与删除规则”和“红旗标准”作为豁免和例外规则,能够为司法实践者提供较为公允和客观的侵权行为主观要件认定的标准和操作指引.

关 键 词:网络服务信息  间接侵权责任  主观过错认定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