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能力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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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志民 董志国 付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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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王志民,董志国),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付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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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确认执行能力是案件执行的内在要求和实现条件 民事案件的执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这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渐引起重视;但对执行能力,却很少具体探究,有些案件即因“无执行能力”而搁浅。这种习惯的思维定势,形成了执行工作的障碍,使有执行能力的人规避法律,逃脱执行;无执行能力的人的案件又未能及时中止执行,以致执行案件逐年堆积。 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力点在于准确认定民事执行能力。所谓民事执行能力,是指负有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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