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越两国经济体制改革,是推动两国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原动力。中国的改革起步比越南早,但法律制度建设的某些方面并不比越南快。就民事立法而言,我国迄今为止民法典仍然处于草案的起草阶段,合同法只能以单行法形式存在,而越南新《民法典》和新《商法典》的颁行,从体例到内容都充分肯定了合同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本文试图以两大法系民事立法模式为引导,指出立法体例只有在成文法背景下才得以形成和存在,在判例法国家则缺乏形成的基础,同属成文法传统的中国和越南,当然有立法体例的存在。其中,重点通过对中、越两国合同法体例之比较研究,探讨越南在民商分立模式下其体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分析我国当前合同法体例之不足,借鉴越南合同法归入民法典的结构,明确我国在未来民法典中,合同法应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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