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被告人供述证据因其直接证据的属性以及丰富的证据线索而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有力支持,也因此为侦查人员所重视。在现行的司法体制和诉讼结构下,被告人供述证据的非法获得与使用滋生了严重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围绕口供证据获取的诸多陋习,包括刑讯逼供泛滥、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法庭裁判模式等导致了一批冤假错案的集中爆发,也催生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伴随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完成,仍旧立足原有司法体制土壤的技术革新难以弥补体制本身的漏洞,实践中有关非法供述证据研究方向的偏离,相关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流于形式,都反映了非法供述证据在新刑诉时代仍将存在的排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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