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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用“社区刑罚执行”替代“社区矫正”一词的表述
引用本文:刘强.试论用“社区刑罚执行”替代“社区矫正”一词的表述[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1):75-80,107.
作者姓名:刘强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上海市教委刑法学重点学科
摘    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纳入刑法,随之即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试点实践证明,作为社区刑罚(非监禁刑)执行活动的代名词,“社区矫正”这一舶来词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偏差、工作中的错位,同时还存在翻译不确切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社区矫正法》正式颁布之前,有必要对这一表述加以斟酌,建议用“社区刑罚执行”加以替代.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重新表述  社区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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