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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例鸡奸案引起的法律问题
作者姓名:江永祥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443000
摘    要:李某,男,20岁,未婚,湖北仙桃市人,目前在宜昌市经营个体装璜.1998年5月2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前一日下午被周某(男,31岁,已婚,宜昌市某市场工商管理干部)诱骗到家喝酒、吃饭,被用麻醉药晕倒,趁其朦胧丧失抵抗力之际,脱去衣裤,实施鸡奸.当时法医检查,见李某神志仍似恍惚,肛门周围皮肤充血发红,肛周粘膜3处撕裂,但无血迹.用无菌纱布擦拭肛门及直肠后,送做法医物证检查,报告检出人精液,且精斑血型与嫌疑人周某血型相同,均为A型.传讯周某,周对李所述事实供认不讳,但否认曾对李使用过麻醉药.随之派出所经批准后对周实行了刑事拘留,后因找不到适用的法律条款,而不得不将周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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