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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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凤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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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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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在校学生将学校推上被告席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大部分案件都是因为学生在学校受到了意外伤害而要求学校予以赔偿的。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有些法院以学校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为由作出判决,责令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未成年学生到校后,监护权就从学生家长转移给了学校,学校是在校学生的临时监护人,因此,当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时,学校就违背了保护学生安全的监护职责,承担赔偿责任是难辞其咎的。笔者认为,这些判决对于学校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因为从我国有关法律条文及立法精神来看,学校并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当然也不能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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