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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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庭槐.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职能[J].政治与法律,19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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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庭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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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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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的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他还指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保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保证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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