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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计划的效度之维——逻辑与实证的双重展开
作者姓名:李本灿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与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南京210093
基金项目:本文是孙国祥教授主持的司法部课题“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刑事法律研究”(项目编号:12SFB2026)的阶段成果;同时是笔者主持的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合规计划与企业犯罪预防研究”(项目编号:CXZZl3_00)的阶段成果;同时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摘    要:基于对传统企业犯罪预防模式的反思,以及企业责任形式的转变,尤其是文化责任、结构性疏忽的采用,企业合规计划(CorporateComplianceProgram)得以产生并蓬勃发生;对于合规计划的效度问题,实证研究缘于方法论的缺陷,难以达成一致结论;从实证转向逻辑思辨,合规计划对于企业及其职员过失犯罪具有显著作用,而对于故意犯罪,则应区分犯罪主体;对于一般企业职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的故意犯罪具有一定作用,但对于企业高层职员则难见成效;基于对合规计划及其成效的分析,文章提出选择性借鉴的观点,增加激励机制,严厉刑罚,同时避免合规计划的过度适用引起的诸多问题。

关 键 词:合规计划  企业犯罪预防  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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