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精神文明 保护人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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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贵乾.倡导精神文明 保护人格权利[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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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贵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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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治安系 法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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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公民的人格权日益受到重视和尊重。国家对公民人格权实行法律保护。公民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等,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民人格权的各方面的内容,我国法律都有一系列的尊重和保护的规定,从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多个方面建立起了对于公民人格权的保障机制。作为执法部门的公安机关,为保障公民的人格权,应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1.维护公民权益与实现公安职能相结合;2.同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3.为维护公民人格权提供优质服务;4.杜绝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侵犯公民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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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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