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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宣而判”的做法应当纠正
作者姓名:吴文华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不宣而判”的做法应当纠正编辑同志:目前,个别基层法院对一些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宣布另定日期宣判,过后却不经宣判直接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笔者认为这种“不宣而判”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宣判,即宣告判决,系指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宣告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宣判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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