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版权法中的功能原则:以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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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银良. 论版权法中的功能原则:以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视角[J]. 电子知识产权, 2010,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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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银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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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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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版权法中的功能原则是指任何具有实用功能的因素都不能为版权所覆盖,而应保留在公有领域供人们自由使用.功能原则贯穿于版权制度始终,在版权获得、使用和侵权处理等方面应用广泛,对可版权主题的选择和排除以及侵权认定等具有重要作用.思想、观念、基本叙事框架和惯常场景等,因具有实用功能而不能成为可版权主题.表达的要素、工具类作品、功能性与艺术性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等,也因具有实用功能而不能成为版权客体.在版权纠纷中,功能原则可作为一种抗辩理由.功能原则为版权制度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防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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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版权 著作权 功能原则 思想表达二分法 美国 |
Functionality Doctrine in Copyright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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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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