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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
引用本文:石才和.公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J].中国公证,2007(8):15-15.
作者姓名:石才和
作者单位:青海省乐都县公证处
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提出的重大举措,需要以良好的法制环境、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力的法律保护为基础。公证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调控市场经济运行.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关 键 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公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力量  民事法律行为  市场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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