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判一起单位走私罪案的思考 |
| |
作者姓名: | 刘世奎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本案基本事实和判决结果一九九○年十二月初,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对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走私罪案提起公诉,案件的基本事实是:一九八七年底,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分公司)为完上成级下达的创汇任务,当时分管进口业务的公司副经理与科长王某研究,提出一九八八年作进口胶合板业务的意见,经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范某同意。同年十二月九日,市分公司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委)提出申请进口一万立方米胶合板的报告。一九八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