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之刑事解读——从一个案件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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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扬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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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广州510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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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政策运行的社会基础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1YJC82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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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对轮奸的认定存在着很大争议。现行《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而不是共同犯罪形态。所以,"轮奸"情节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轮奸"情节是否存在的问题。"轮奸"情节的成立需要满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成立条件。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求两个以上行为在特定时间内实施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的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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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奸罪 轮奸 停止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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