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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窝赃、销赃罪与非罪的若干问题
作者姓名:鲍遂献  王礼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博士后
摘    要:窝赃、销赃犯罪活动危害很大,它一方而帮助犯罪分子实现获取物质利益的目的,鼓励犯罪分子继续犯罪,另一方面又给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增加了获取赃证的困难,使犯罪分子得以逃避法律打击。因此,要有效地遏止和惩治盗窃等财产性和经济性犯罪,必须同时对窝赃、销赃犯罪予以惩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窝赃、销赃罪与非罪的界限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以致有些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窝赃、销赃行为,未能受到处罚。为了有效的惩处窝赃、销赃犯罪,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如何认定窝赃、销赃罪进行了解释,本文根据《解释》精神,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试就窝赃、销赃罪与非罪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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